活动公告
【通知】北京化工大学关于2014年秋季实施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4-09-15
北京化工大学
关于2014年秋季实施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4]4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经教育部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我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均可按照《教师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另依据教育部令第24号[2006年7月]和《关于加强北京市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08年12月]文件精神,高校辅导员列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申请条件和要求等与高校专任教师相同。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1、身份、户口及年龄条件
中国公民身份。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文件(教师厅[2012]5号)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根据自愿原则,可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年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首次认定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该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心理学、教育学考试合格
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即岗前培训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免试条件: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生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注意:另需提交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本科阶段在校期间全部完整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人事档案存放处公章)
(2)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免试条件: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申请人员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5、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体检合格,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方能申请。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2014年3月及以后的体检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
东城区: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崇文区:普仁医院;
宣武区:宣武区中医医院;
朝阳区:北京市朝阳第二医院;
海淀区: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丰台区:丰台区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医院;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大兴区人民医院;
房山区:房山区良山医院;
通州区:潞河医院;
昌平区:昌平区医院;
顺义区:顺义区中医医院;
怀柔县:怀柔县第一医院;
平谷县:平谷县医院;
密云县:密云县医院;
延庆县:延庆县医院
四、我校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具体安排
1、申请与受理(2014年09月29日之前)
请申请教师于2014年9月26日下午17:00之前将材料提交至各学院人事干事处,各学院请于2014年09月29日下午17:00之前将《北京市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3学院盖章及电子版)、《2014年秋季北京化工大学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单》(附件5学院盖章及电子版),以及下列申报材料报至教师发展中心;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报名实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网址:www.bjtcc.org.cn。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用胶水粘贴整齐)。需相关领导及本人签字。另外需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请在照片背后注明学院、姓名)。注: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9月19日-26日,每天8:30-22:00(开始时间:9月19日下午13:00,截止时间:9月26日下午16:00)之间。
(填表时特别注意:如果最高学位为1-博士,专业类别务必填写1-师范教育类)
●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北京市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新一期未拿到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学校统一复印】
●普通话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复印件仅需要复印原件的封面、填有个人信息所在页及盖有公章的结论部分所在页,其它化验单据等不需要复印。【2014年3月及以后的体检表】
注:如非特别说明,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2、面试(答辩)与试讲(2014年09月26日之前)
各学院专家评议组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通知》的具体文件精神要求,组织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
3、审核与认定
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精神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具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工作。
4、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具体通知)
五、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请浏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站(www.bjtcc.org.cn)。
如有相关疑问可电话咨询人事处师资科或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人:孟子超 许海军 64442357-805
教师发展中心
2014年9月15日